【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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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deology and Evolvement of Legal Discourse (1) The Role of Legal Discourse (2) Discourse of Rights and its Alteration (3) Discours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its Alternation 2、 Academic Discours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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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nell Law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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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deology and Evolvement of Legal Discourse (1) The Role of Legal Discourse (2) Discourse of Rights and its Alteration (3) Discours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its Alternation 2、 Academic Discourse, Ideology, and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 (1) Background (2) Judicial Reform since 1978: Obstacle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m Cou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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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外交关系是从1871年两国签订《中日修好条规》开始的。第二年,日本在北京的公使馆成立。公使馆的一个主要任务是搜集有关中国的情报资料,当时,有关张家口的情报也是由驻北京公使馆负责的。日文档案显示,从1918年6月开始,日方就有计划在中国的张家口、满洲里,以及俄罗斯西伯利亚的伊尔库斯克等地准备设置领事馆。当时,日本驻张家口领事馆管辖区域为直隶省口北道、山西省雁门道,察哈尔、绥远特别区,外蒙古等
在村落建筑样式中,堡的建筑以其分布地域的广泛,建筑样式的独特,在中国传统村落文化中独树一帜。因此具有很高的文化史价值,这种价值突出表现在堡的种类表现出不同的功能,独具特色的村堡建制和造就了多姿多彩的文化空间。张家口堡子里一起历史文化的厚重著称于世,更有特色的是在张家口地区星罗棋布的村堡和堡子里形成众星捧月之势,是难得的文化景观。在保护古堡文化遗产的同时,如果能编纂张家口古堡志或古堡文化志,弘扬古堡
魏象枢在宋代程朱理学重天理,明代阳明心学重良知,及明代中期罗钦顺以气化为道,三种思潮激荡融渗下,对明清鼎革,做出了学问以躬行践德为主轴的回应。既化解朱王之理辩,也从以气为道的启示中,重回秦汉儒学重实之路。其中非直接继承,而是取朱王以仁为天理之长,补朱王尤其是阳明的重内轻外之弊。以成就明清实学之成功翻转。故象枢不再说本体说道,而直以五伦说道。不再由天命仁体说性,而直以善在气质中说性。不再由德知、闻知
侵权法因果关系区分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前者用于确定行为与损害间的事实联系;后者的功能则在于责任范围的限制,实非真正的因果关系问题.责任范围的确定,各国均强调损害发生须符合一般事件自然、正常的发展过程,并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过失的判断亦包含了对具体损害的合理预见要求,其与因果关系的合理预见并无本质差异,因此,可依行为对具体损害的过失判断确立责任并限制责任,这符合过失责
本文主要着眼于身份状态利益的保护.身份状态,指的就是身份关系本身,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亲属关系三种类型,这种身份关系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就是所谓的家庭权.因此,身份状态的保护,可以认为就是家庭权的保护.在有限的意义上德国的理论和实践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身份状态。从身份利益印人格利益的同源关系等角度看,这样的态度并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但通过一般人格权绿护身份状态利益具有补充性。如果身份法本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具有作为法典体系独立的基础,民法典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位与具体规则的完善应该遵循民法教义学立场.于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应该纳入到民法典中.在路径选择中,我国不宜采用德国在民法典中全部涵盖所有保护消费者法律的模式,而只在民法典主体制度中规定消费者概念与权利类型,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单行法以民事特别法的立场进行规定.
文章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法律背景,分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类型化的现状,总结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追求对土地资源最大利用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适度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违反,只要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宏观监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等流转形式将有利于实现国家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化,实现城乡化一体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移徙工人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国内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并未就此通过一项专门的国际人权条约.针对这种情况,联合国大会于1999年12月1 8日通过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移徙工人公约》),该《公约》已于2003年正式生效.《公约》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作出了比较充分的规定,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公约》的最终通过使保护非国民权
本文以国际投资领域新格局的形成以及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创新为背景,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整体修改所需要考虑的立场、理念和方向进行了分析.首先,外资法的修改除基于中国作为资本输入国的东道国国家利益之外,还应兼顾资本输出国的立场,基于母国利益对投资者的利益给予关注;其次,外资法的修改应以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为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创新制度,建立更为开放的投资管理体制;最后,在具体的修改方向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
法律的移植,实质是一种对异域文化的借鉴过程,“中国式过马路”现象恰恰表明,法律移植不只是简单地规则复制或搬移,它更需要规则背后的文化重塑与培植。但法律“均成长自人民的意识之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因为规则的落实或法律的实现,需要有一个社会认同与主体内化的过程,而在规则背后,还有与主体的认知及行为选择相关的更深刻的文化意涵和社会认同等社会支撑因素,这些因素才是规则能够有约束力的内在原因。在法律移植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