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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四类刑事特别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需要通过必要的检察监督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对特殊诉讼主体的特别保 护。在监督对象方面,既应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也应当包括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监督方式上,除传统的审查批捕、抗诉等方式之外,还应当特别发挥检察建议在对诉讼参与人监督方面的优势。此外,在四类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检察监督在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上也具有各自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