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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很多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会被审查员以"权利要求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的客体"为理由提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很多专利代理人不知道如何应对答复最终被驳回。本文提出这类实用新型审查意见的答复要点和这类实用新型撰写要点,以指导专利代理人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