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遗赠能否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来源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chbluea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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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论者就《物权法》第29条直接赋予遗赠以物权变动效力的做法所提出的各项批评难以成立.在中国法之下,直接赋予遗赠以物权变动效力并不会造成明显的体系冲突和给交易安全带来明显危害,反倒可以更好地贯彻因遗赠而生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应与因遗产分割而生的物权变动保持规则适用上的一致性的法理,因而是值得肯定的.在遗赠中,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是遗赠的法律行为和遗赠人死亡的事件.遗赠的法律行为性质上应属于由遗赠的意思表示和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共同构成的双方法律行为和处分行为,该行为原则上应自遗赠合意成立时生效,但因其生效而导致的物权变动应溯及于遗赠人死亡时生效.《物权法》第29条所规定的受遗赠开始时是指遗赠人死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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