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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权是一种建立在诉权概念基础上的新型诉权,它具有诉权的普遍性,但又具备自身的特殊性。其概念内涵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环境诉权主体多元化和客体特定化。环境诉权的主体包括国民及其延伸组织、环境组织、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环境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和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环境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诉讼程序发动权和环境诉讼裁判获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