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违约金新论

来源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sb3983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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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上普遍认为,法定违约金旨在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以确保国家经济计划顺利完成,故而以“强行性”和“惩罚性”为主要特征。本文即以中国法上的法定违约金为主题,首先概览计划经济背景下违约金的功能,并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民主德国”)的类似发展作为参照,尝试提出新时代对法定违约金功能应持有的再认识。其次进入制度内部,梳理法定违约金的规范来源及规范内涵,再着重讨论法定违约金与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关系。最后介绍德国法的相关争论,简要评析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间过渡类型的可能。中国法上的法定违约金,固然因为历史原因而带有计划经济工具的底色,经济体制转轨带来的交易观念和规则的重大变革,也直接导致其在规范密度和规范逻辑上的变化。但是,在私人交易中,以任意性规范和备选项方案的角色,法定违约金依然对节约缔约成本、解决典型纠纷有所助力,对于公共服务领域秩序之维护亦不乏贡献。正面看待法定违约金在新时代的新功能,有助于返观和看清过去三十余年民事法制在局部观念和规则上的发展,借此也可从具体制度的层面对自治与管制的互动关系有所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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