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南宁"驴友案"引发的思考

来源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in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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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近年来社会上多发的共同户外游导致"驴友"1受伤亡的案件,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法院的困扰。但从侵权法的角度来看,该类案件则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具体而言,应当是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笔者以为,鉴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此类案件可基于优先保护受害人为重点、救济受害人为中心进行利益衡量,以人本主义、公平正义理念和公共安全为考量,由相关当事人适当分担一部分损失和分散一些风险较为妥当。以达侵权法明确责任归属、救济损害之目的,以期最终能给法院裁判以正确之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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