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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是探讨下列问题:下游国一方或者上游国一方如何能够确实影响乃至损害另一方,特别是阐释,通过妨碍上游国对共享水道之水的未来利用,下游国能够损害上游国。对妨碍未来利用这一概念进行厘清和阐释,在于强调这样一个事实:任何沿岸国,无论其在共享水道上的位置如何,其所实施的行为都将会影响所有的其他沿岸国。反过来,这又加强了国际水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包括上游国和下游国在内的所有沿岸国的合作与善意,是有效利用、公平分享以及合理管理共享水道的必要条件。在建立包括所有沿岸国在内的有关数据和资料交换,共同项目和方案的计划和执行,以及解决争端的机制中,这种合作得到了适当体现。一个全面而有效的机制,应该以一种透明和公平的方式,合理处理所有沿岸国的关切和需要。据此,合作不应该在沿岸国中作出上游国和下游国的区分,并且能够因此进行关于一个沿岸国能够确实给另一沿岸国造成损害的学术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