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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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医损伤司法鉴定制度中的弊端,针对司法鉴定的现状,提出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渐完善,(1)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遵守合法性、科学性、中立性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审批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批,并应考虑年度审核,要求鉴定人员的专职,坚决避免既是医治大夫又是鉴定人员的兼职情况。同时要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收费进行监督,避免经济利益的干扰,逐渐作强社会鉴定机构,使他们真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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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公安局刑科所 河南 鹤壁 45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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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法医损伤司法鉴定制度中的弊端,针对司法鉴定的现状,提出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渐完善,(1)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必须遵守合法性、科学性、中立性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审批单位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批,并应考虑年度审核,要求鉴定人员的专职,坚决避免既是医治大夫又是鉴定人员的兼职情况。同时要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收费进行监督,避免经济利益的干扰,逐渐作强社会鉴定机构,使他们真正成为鉴定机构的主力军。(2)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可由司法部、公安部共同组织,鉴定人员要经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后上岗,可借鉴律师、会计师资格考试的经验,实习统考,并形成长效机制。(3)要组织专人进行论证,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对鉴定及重新鉴定给予明确规定,可在每省及全国公布若干终级鉴定机构,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情况。(4)做强社会鉴定机构的同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应就自身的职责有重点地建设和发展自身的鉴定机构,不能直接取消,将所有的鉴定直接推给了社会鉴定机构,使得有些很简单的司法鉴定复杂化。(5)明确鉴定人权力和义务及法律责任,鉴定人员资格的获取要提高门槛,建立健全鉴定人员考核、晋升制度,促使鉴定人员进一步严谨鉴定程序和慎重出具鉴定,逐步推进鉴定人队伍中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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