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研究之发展对告知同意原则的冲击——台湾经验

来源 :2007年生命科技发展与法制建设国际研讨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hui09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生物科技的突破性发展,促使过去被弃之为敝屣,或是当成废弃物处置的人体组织,将成为炙手可热的研究素材并有研发金矿( gold mine)之美誉。虽然相关研究的进行是医学科技进步的动力,此一研究自由并具有受宪法保障基本权之意涵;然而,当研究的素材涉及另一个基本权主体并以其人体组织为研究对象之同时,如何有效保障被研究者之权利并兼及研究自由之保障,将形成法律价值判断之难题。 2007年4月,台湾学术研究史上便发生首次因参与者提出异议,要求研究者销毁生物样本之事件,其在噶玛兰族巫师主持祭告祖灵仪式后,公开销毁研究者所采集之唾液;此充分显示原住民族人权意识的抬头,也让研究者惊觉,应以更审慎的态度去面对生医研究伦理问题。尤其,在透过采集人体组织、建立族群基因数据库时,由于基因本身在遗传属性上具有的非个人专属特殊性,其可能引发侵害隐私,或对原住民、移民等少数族裔,带来污名化、种族歧视等之问题;传统以个人为道德主体攸关人性尊严与自主意志的传统告知后同意原则,势必受到挑战。展望台湾基因研究的未来,涵盖多元化族群的研究是必然之趋势,当目标人口群设定为族群时,究竟在于取得个人之同意时,是否尚需取得群体的同意?于取得群体同意的机制仍未完善之现况下,该如何运作?殊值得进一步探讨。基于此,本文先就基因信息之特殊性与其研究对族群整体可能产生之风险出发,论述生医研究之发展对传统告知同意原则之冲击;再具体针对个案说明事件之始末及其引发之问题,并以台湾法制现况与实践经验为基础,试提出特殊同意机制之刍议,以供未来相关研究之参考。
其他文献
@@对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讨论,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这些角度如医学的、伦理学的、生理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等等。不同角度的探讨会使人们对这一客观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入和
@@多利克隆羊的诞生,说明在理论上人类已能制造克隆婴儿,因而世界各国对人类克隆产生了极大的关注。迄今为止已有2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人类克隆的法律,包括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
@@20世纪后半叶分子生物学的伟大发现,使生命从此被看成是功能特定的各种基因之间的组合,而生物技术可以对这些基因进行识别、阻断、重组,并由此获得医疗、制药等价值。
@@一项专利申请要想获得实际的专利保护必须通过两道法律“审查闸门”----第一道是可专利性,即基因是否受专利保护;第二道是专利性,即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基因专利
会议
@@人类基因组计划( Human Genome Ptoject,HGP)是迄今为止人类生命科学史上最伟大的工程。如果说在20世纪占主导地位的学科是物理学的话,那么在21世纪主要主导的就是生命科学。
会议
@@权利主体(Right Holder),在法律上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就是你我有生命的个体,法人则是法律上创
会议
随着终身学习的理念成为世界的共识,在学校与课堂之外的空间中发生的学习越来越引起科学家和教育者的兴趣。然而十分有意思的是,我们在日常语境中常常将“学习”当做正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