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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通过回顾性分析2例与胎儿脊柱畸形相关的漏检病例,分析引发问责及法律诉讼的原因,探讨如何规避产前超声筛查胎儿畸形的风险。方法 对2例问责病例的病种、产前超声筛查质量及漏检原因进行分析,对问责原因及司法鉴定结果进行分析。结果 (1)漏检的2例病例1例为有包块型闭合性脊柱裂(生后骶尾部包块直径约2~3cm,皮肤覆盖完好,无皮毛窦),因产前4次超声检查均未发现超声相关的异常声像图而漏检;1例为尾椎退化综合征,孕24+3周系统超声筛查图像显示脊柱未见连续中断,因未发现胎儿合并其他系统异常指标,检查者对此病种不认知,建议随诊观察,但孕妇未随诊而导致漏检;(2)病例1患方强调脊柱裂只有隐性和显性两种类型,皮下出现包块就等同于开放性脊柱裂;病例2患方强调患儿在行四维超声检查时应该明确诊断不应漏诊;(3)2例孕妇在行超声检查前均填写知情同意书,已告知产前超声筛查的局限性和不可预测性,但依旧认为孕20-24周的系统超声筛查应负漏检的主要责任;(4)病例1拒绝医学鉴定;病例2行医学鉴定,鉴定结果认为医方无责;2例病例均以侵害了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为由申请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均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过失参与度分别为75%和50%;(5)法院均以司法鉴定结果为依据,判决医方有责而产生高额医疗赔偿。结论 (1)社会对中孕期系统超声筛查存在主观过度理解,加之过度维权是引发问责纠纷的主要原因。(2)应进一步加强孕妇知情同意书的告知义务,让孕妇和社会真正了解和理解超声不能完全筛除所有畸形的客观事实。(3)严格规范产前诊断流程是规避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重要依据和环节。(4)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该如何理解?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如何解读值得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