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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这标志着美国试图启用多边机制解决中美双方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这也是DSB受理的第一起就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所引发的争端。无论该案最终如何解决,都将会对如何合理解释TRIPs协定第61条所规定的“刑事门槛”进而对如何协调各国刑事立法主权与WTO的关系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以著作权刑事保护为例,从WTO条文解释实践、“商业规模”的解释主权归属、TRIPs协定对解释“商业规模”的主权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