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信息化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大体经历了4个阶段:准备阶段(1982~1993年)、启动阶段(1993~1997年)、开发阶段(1997~2000年)、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随着信息化发展,信息活动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而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各种益处的同时,也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令人无所适从,由此带来了各种矛盾和冲突,而信息立法的宗旨就是通过规范信息资源主体的开发和利用活动,来不断地协调和解决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信息不足和信息过滥的矛盾,信息公开与保密、信息共享和信息垄断的矛盾,以及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从而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立法,鼓励企业、公众和其他组织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公益性信息机构,鼓励著作权拥有人许可公益性信息机构无偿利用其相关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服务,就能够产生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的保护作用,特别足对国家的信息安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它是充分保护信息权利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