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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政程序,首先应该满足其作为一种行政法律技术的完备性、逻辑性和系 统性。这种层次的正当行政程序虽然起源于近代西方的法律转型,但是具有相当的普适性,不 论哪种文化和传统,人们对于这种法律技术的普适性还是倾向于接受。归纳起来,从法律技术 层次而言,正当行政程序的结构性要素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行政程序的中立、行政 程序的公开、行政程序的论证和行政程序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