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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受贿罪一起作为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一直是反腐败工作的打击重点。尽管随着我国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挪用公款罪逐渐走向完善,但无论在法条的解释还是司法实务对其的应用,还有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建立一个分析挪用公款罪法条含义的工具,并且进一步以此为基础,对法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犯罪成立条件进行分析,以求解决实践中的部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