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设定的瑕疵与改进①

来源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ose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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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这种设定存在诸多瑕疵,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商榷。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一、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必要条件是画蛇添足。二、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三、挪用公款行为的三种具体表现形式在立法上都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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