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跨国专利侵权与有效性诉讼管辖权研究

来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anhuanghehuangg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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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诞生以来,地域性无一例外的被各个公约缔约家所接受,地域性似乎成为知识产权不可动摇的根本特点.然而网络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许多曾经被认为是“真理”的规则在跨国争议和网络环境下无法适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知识产权地域性,并提倡打破地域对知识产权的禁锢.②由于地域性的限制,③许多传统规则无法解决信息时代日益凸显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就跨国知识产权的管辖权而言,应该将注册权利(工业产权)和非注册权利(著作权、未注册设计等)分别看待,因为两者的权利产生方式不同,权利基础也就不同,会引发不同的管辖权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专利侵权与有效性之讼的管辖权问题,且要讨论的则是比较复杂的一种情况,即当诉讼中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争议和侵权争议时,欧盟法律如何规定管辖权的问题.④欧盟委员会对《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欧盟第44/2001号条例》(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Ⅰ》)作出了修订,修订后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以下简称《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已经于2015年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布鲁塞尔条例》实施以来,不少学者、律师、法官都提出过条例的“反射效应”⑤,尽管最终这一效应被否定,但居住在成员国境内的非成员国公民或法人仍然有在成员国被起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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