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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作为法人的法源赋权来源于《高等教育法》等行政法规,而在实践中却被定位为事业单位法人。由于高校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契约不完全性,使具有行政色彩的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在法人制度上具有跨"民法"与"行政法"的双界性,并以科层化的非专业性管理使得其"行政化"饱受诟病。公立高校法人制度改革必须经由契约化行政的诱致性变迁来完成,在实践中赋予公立高校以公务法人身份,以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应对科层制的弊端;确保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契约完备与确定性,厘清公立高校法人内外部关系,建立健全服务性行政,以实现高校内部管理模式创新,确保公立高校在法人化治理中的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