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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尽到对离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合理审查和审慎审查义务.立法应尊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离婚的意愿,并通过代理人制度协助其离婚意愿的表达.配偶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监护人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有权代为提出离婚之诉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