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改革及科学配置的进路--基于现实和规律的分析

来源 :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xi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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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权配置是中国检察权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对检察权实际运行的表征研究出发,探究检察权蕴含的内在规律,并以此为基点找到检察权作为一门社会意义上的法律学说所应循的改革及配置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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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出于本案诉讼利益的考虑,在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或者被告人犯他罪而被指控犯彼罪,或者指控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合法,而暗示、要求或者胁迫被告人“认罪”,这个暗示、要求或胁迫就是教唆。顶罪、以小案认罪掩盖大案犯罪、以个人保团伙、掩盖冤假错案,掩盖执法过错,是“认罪案件教唆”的表现形式。这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犯罪者悔罪,不利于法律尊严,不利于公平正义。应当加强程序控制,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加强打击
两简程序是当前公诉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实践中使两简程序更加规范化,取得了缩短办案期限,节约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采取两项措施保证两简程序的顺利实施。
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改变了以往单一的审理模式,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但由于程序设计本身的原因和客观现实的多变性,使得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不同程度地显现出不足。为此,笔者从实践角度加以探讨。阐述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价值及践行特点。同时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简易程序适用提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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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定义、使用空间进行了概述。其次,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质。最后,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实体法原则及刑事政策的关系。
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笔者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对保障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进行了探讨。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实现刑事程序效率价值,实现公正目标,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与人权保障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建立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实行普通的强制辩护制度,同时应明确法律后果,并赋予公诉机关求刑权。
文章首先阐述了刑事诉讼中简化审程序中的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其次,阐述了简化审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力制约问题。最后,提出今后简化审程序的运行机制与改革措施。
本文阐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指出了当代中国检察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应按照司法规律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职权,推进检察体制机制完善与创新,这对促进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科学配置检察资源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的基础,是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解决检察资源有限性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需求不断增长矛盾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借用检察资源配置的视阀,透视检察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几个问题,以期找到检察改革的重点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