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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人认罪”后的案件快速处理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限制了被告人的很多权利,如无罪推定权和沉默权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尤为重要,笔者从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明确协议主体只限于检察官与被告人,确保被告人认罪选择权;确立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制度,确保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被告人律师帮助权四个方面对保障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诉讼权利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