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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的修订,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确定了村庄和城镇的行政管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通过四川省宝兴县曹家村灾后重建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出在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上一定要以"村民自治"为工作基础,要着重关注行政权和自治权之间的关系,国家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之间的关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关系,基层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当地的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