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林权制度改革和登记发证中的法律适用

来源 :2004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lkhdnfoihsdflwd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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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蓬莱市林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在林业生产责任制和经营机制等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从总体上看,林业改革特别是林权制度的改革相对不快,成效不大,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林业责、权、利三者分离,极大地影响了造林、营林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林业产权已成为能否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大力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200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要深化林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这是我国林业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重大突破。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按照“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社会化参与”的要求,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长期、稳定和明晰的林业产权制度,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加快由部门林业向社会林业的转变。通过改革,做到更广泛地发动群众、更充分地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办林业,把以前没有释放出来的生产力激发出来,把全社会特别是农民植树造林的热情焕发出来。本文提出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依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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