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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权构架内实现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有限分离,符合中国检察制度的运行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诉讼职能具有追诉、配合、繁琐等特点,监督职能具有中立性、事后性、有限性等特点,以及监督职能专业化程度不高、职能地位弱化、未充分发挥实际功效等现状,决定了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应当分离。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分离的实践经验,并通过在检察权的构架内科学配置该两种职能,表明二者的分离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