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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管理公告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列部门(系统)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建设、交通、地质矿产、邮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文物管理、商检、石化、监察、财政、广电、地震、职工物价检查、人防、西北电管。二、下列国家部委制发的证件可以继续使用:1、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公平交易检查证》;2、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