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学校如何担责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德国、日本、法国、意大利、瑞士、俄罗斯和前苏联以及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学校在总体原则上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分析我国的监护立法,又可具体否定学校是监护职责委托的被委托人.本文最终揭示了学校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教育责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