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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办[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