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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