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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02年同海外出口商签订设备进口合同并陆续于2003年和2004年进口,目前该企业已付汇30%,其余款已由海外关联公司垫付,同时和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8号《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延期付匹登记。但是,办理延期付汇备案后,企业只能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办理进口付汇手续,而作为海外垫款的利息部分却无法支付。这种海外垫付并带有利息的垫款形成的延期付汇,如果仅仅作为贸易收付汇来处理,其产生的利息就无法解决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