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3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深圳国土部门已出台和开始执行“限涨令”,明确要求2013年深圳所有新盘,成交均价必须实现月度环比零增长,即每个新盘、每个月的成交均价,环比上个月都不能上涨。
点评:面对“限涨令”,有人叫好,有人叫惨,有人叫骂。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出现不同的声音本就十分正常。在目前房价上涨过快、远远超出合理水平的情况下,“限涨令”不失为一着有效的调控措施。面对众声喧哗,其中一些所谓的“理性评论”,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种行政命令的管理方法,违反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违背法律,必然失败!”
表面上看,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价格波动也必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政的“限涨令”有背道而驰的嫌疑。实则不然,自从国家和政府诞生以来,就从来没有过“纯天然”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政府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只是调控干预的程度不同而已。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很多,行政手段也是其中的一种,在必要的时候当然可以采用。在笔者看来,通过行政的“限涨令”调控过高的房价,不仅不违法,更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首先,房价“限涨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住房事关人权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难道不是重要商品吗?房价超出了合理水平、存在巨大泡沫,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在国家的调控之下,又出现了上涨过快的问题,难道还不该动用《价格法》的授权吗?
其次,房价“限涨令”也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市场供求影响商品价格,“限涨令”限高不限低,并没有抹杀商品房的价格波动空间,更不会断绝开发商的利润回报。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谁能降低成本,谁能提升品质,谁就会在竞争中取胜。在房地产市场还未达到绝对垄断水平的时候,“限涨令”不仅保障了民生,还可以倒逼房企升级,提升竞争力。这些年,在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房企为何走不出国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高额利润的温床降低了房企出国的动力,也让房企没有出国竞争的底气。
其实,房价“限涨令”还可以倒逼地方政府逐渐放弃“土地财政”的依赖。在谈论房价过高的问题时,很多人将根本原因归结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下的“招挂拍”制度。现在好了,有了房价“限涨令”,房企自然就会盘算利润空间,在举起手中的竞标价格时就会更加慎重,避免了“标王”不断刷新从而推高房价的问题。如果在政府规定的起拍价格上,没有房企举牌竞价,就会倒逼政府下调起拍价格,从而解决地价越来越贵的问题。
第三,深圳房价“限涨令”的本质,是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而“最高限价”制度,是国际惯用的调控措施之一。比利时对牛奶、面包、面粉等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采取的严格监控措施中就包括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日本通过国会立法,对铁路票价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法国通过“目标价格”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或小幅度增长;意大利曾采取“协议价格”对作为主食的面包实行了长达47年的价格干预;俄罗斯曾对物价过快上涨采取过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更市场化的资本主义国家,“限涨令”可以实施,可以得到支持,为何针对中国的房价就不可以呢?
是的,房价是由系统要素决定的,单靠某一因素的单兵突进,可能难以奏效,简单的房价“限涨令”也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但是,“限涨令”不仅为目前的房价上涨过快找到了有效措施,更重要的是,“限涨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围绕“限涨令”来调整优化整个房价的系统要素,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限涨令”逐步完善为法律层面的“最高限价”制度。
点评:面对“限涨令”,有人叫好,有人叫惨,有人叫骂。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出现不同的声音本就十分正常。在目前房价上涨过快、远远超出合理水平的情况下,“限涨令”不失为一着有效的调控措施。面对众声喧哗,其中一些所谓的“理性评论”,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种行政命令的管理方法,违反经济发展的自然规律,违背法律,必然失败!”
表面上看,商品房也是商品,其价格波动也必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行政的“限涨令”有背道而驰的嫌疑。实则不然,自从国家和政府诞生以来,就从来没有过“纯天然”的市场经济,都是在政府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只是调控干预的程度不同而已。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很多,行政手段也是其中的一种,在必要的时候当然可以采用。在笔者看来,通过行政的“限涨令”调控过高的房价,不仅不违法,更不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首先,房价“限涨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住房事关人权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难道不是重要商品吗?房价超出了合理水平、存在巨大泡沫,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在国家的调控之下,又出现了上涨过快的问题,难道还不该动用《价格法》的授权吗?
其次,房价“限涨令”也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市场供求影响商品价格,“限涨令”限高不限低,并没有抹杀商品房的价格波动空间,更不会断绝开发商的利润回报。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谁能降低成本,谁能提升品质,谁就会在竞争中取胜。在房地产市场还未达到绝对垄断水平的时候,“限涨令”不仅保障了民生,还可以倒逼房企升级,提升竞争力。这些年,在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房企为何走不出国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高额利润的温床降低了房企出国的动力,也让房企没有出国竞争的底气。
其实,房价“限涨令”还可以倒逼地方政府逐渐放弃“土地财政”的依赖。在谈论房价过高的问题时,很多人将根本原因归结为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下的“招挂拍”制度。现在好了,有了房价“限涨令”,房企自然就会盘算利润空间,在举起手中的竞标价格时就会更加慎重,避免了“标王”不断刷新从而推高房价的问题。如果在政府规定的起拍价格上,没有房企举牌竞价,就会倒逼政府下调起拍价格,从而解决地价越来越贵的问题。
第三,深圳房价“限涨令”的本质,是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而“最高限价”制度,是国际惯用的调控措施之一。比利时对牛奶、面包、面粉等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采取的严格监控措施中就包括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日本通过国会立法,对铁路票价采取“最高限价”政策;法国通过“目标价格”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或小幅度增长;意大利曾采取“协议价格”对作为主食的面包实行了长达47年的价格干预;俄罗斯曾对物价过快上涨采取过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更市场化的资本主义国家,“限涨令”可以实施,可以得到支持,为何针对中国的房价就不可以呢?
是的,房价是由系统要素决定的,单靠某一因素的单兵突进,可能难以奏效,简单的房价“限涨令”也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但是,“限涨令”不仅为目前的房价上涨过快找到了有效措施,更重要的是,“限涨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围绕“限涨令”来调整优化整个房价的系统要素,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限涨令”逐步完善为法律层面的“最高限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