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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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发展,运行中出现了诸多障碍及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也蕴含着较大的风险,本文从政策和制度设计及监管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可持续发展 原因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规模的不断扩张,已成为基层金融市场上不可缺少的力量,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2012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878家,贷款余额447亿元。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在政策设计及监管模式方面的一些缺陷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策设计存在缺陷
  一是行业类别定位的边缘化,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阻碍和矛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未确定为金融机构,但从事的发放贷款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将业务经营情况与统计信息资料纳入金融统计之中。按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其从金融机构融资不能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对于中小企业、“三农”的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等政策又惠及不到小额贷款公司。这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明显高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目前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端口,以贷款为业务的小贷公司因缺乏征信系统的支撑,不能有效地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增加了信贷决策风险。
  二是资金来源渠道的严限制,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持续性发展。一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其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而一般工商企业是3~4倍,融资性担保公司是10倍。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条件限制以及对于股东人数规模的限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后续资金不足,从而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限制了其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在客户贷款需求大、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资的利率较高,对担保或抵押的要求也较严,实际能获得支持的机构和资金量有限。同时,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在现有资金难以满足贷款需求时,受经营收益及维持持续经营能力的驱动,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通过非正规渠道筹集资金的现象,推高了民间借贷规模。
  三是利率定价机制的不科学,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和机构地域分布一定程度偏离政策设计的方向。按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追求收益最大化及资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多是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上限执行。由于利率较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多投向高利润行业或投机性生意及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而农户等弱势群体通常承受不起其高价的金融服务。正因为投资回报率较高,个别小额贷款公司演变为资本的逐利场,这也是机构快速扩张的原因之一。同时,在地域分布上,小额贷款公司多集中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而广大农村及县域设立的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上述情况的发生,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创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初衷及其服务宗旨。
  二、监管模式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监管法规依据的缺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操作不规范问题突出,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均属约束力不强的部门规章,监管工作缺乏较高法律层次的依据,也没有成熟的监管指标体系。虽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以规范其业务操作,但受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素质、行业从业经验以及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等因素制约,业务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多是一些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商业银行不愿意经营的小客户,潜在的风险较大。
  二是外部监管体系的不协调,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目前,按现行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所在地的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及监管依据主要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出台,而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这类“准金融机构”或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多是“只关注、不介入、不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办、工商局和公安局在实际操作中,重点监控三个方面即严把“三道红线”:不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超过规定利率发放贷款,不用非法手段催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利率水平、贷款收息是否规范、信息报送是否真实、客户贷款集中度是否超指标和资金运用及流向等情况,由于监管人员力量不足和专业素质等原因,加之缺少执法手段,现场检查不足,缺乏严格监督,各项业务运作多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总的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机构准入审核、轻经营监管,重发展机构、轻业务规范,重自律、轻监督等现象。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是清晰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类别。从经营性质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工商企业公司却经营贷款这一特殊商品,业务功能与财务公司相似,应确认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类别为金融机构,是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新。要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小额贷款公司构筑一个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
  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将现行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小额贷款公司,减轻其税收负担;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及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风险补偿,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其为弱势群体尤其是为“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投资人数量的限制,吸纳更多的民间资金进入,提高其后续资金补充;适度放宽从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进而间接支持微小企业、小商户和农户,实现多方共赢;对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发展较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放松对委托贷款的监管审批,允许开展债券融资和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建立跨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出台和完善政策法规,并为相关部门实施监管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依据。充分利用和调动各部门的监管资源,各司其职,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并避免交叉或重复监管。通过制度约束、自律管理及外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防范控制风险的能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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