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清承明制,针对蒙古、西藏各藩部实行一套不同于内地的"理藩"司法模式,但至晚清,随着内外危机的加深,清廷开始对藩部司法进行改良,以推进藩部地区新政,实现传统藩部与内地省份司法治理上的统一。为实现此目标,清中央政权、具体负责藩部事务的地方官员分别做出努力,围绕旧律废除、新律修订,司法人才培养,各级审判厅、检察厅设立,进行尝试,肇启了传统边陲地区司法近代化之路,推动了藩部地区法制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