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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集查处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职能于一身的“一体制”,有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内部的衔接与案件移送机制,并且由承担行政犯罪侦查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实质性的配合制约与监督关系,建议借鉴海关缉私部门的模式在相关领域试行“一体制”侦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