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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罗尔斯似乎有着十分不同的正义观。马克思主张,正义概念的功能,在意识形态上表现为以主导生产模式所要求的操行,作为具有普遍约束性的律令。罗尔斯则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它的法则可能被所有这样的人所认可:他们公正、合理地商讨的问题,是如何公平划分彼此之间在社会合作中的负担和利益。尽管体现在马克思和罗尔斯立场之间的种种重要不同仍然存在,但笔者认为,这两种正义观上显然不同的立场,是能够调和的。尽管受到黑格尔和康德的不同影响,马克思和罗尔斯的观点还是能显示出一致之处。在提出明确的正义政治概念时,罗尔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