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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对主观恶性较小、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监禁却有悔改表现、可能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工作。它反映了国际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能更好的适应各方面发展的要求,十分必要。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G6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5-0057-0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1 社区矫正彰显了基本社会价值
社区矫正理念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二十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所谓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裁判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
1.1 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以人为本,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
1.2 社区矫正效益价值突出。开展社区矫正,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还可以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
2 能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2.1 社区矫正可以摒除监禁刑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
2.2 社区矫正体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的并行使特殊的罪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教育和改造,这样能更有针对性的实现罪犯的教育改造,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开展社区矫正可以使群众能够真切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从影视媒体中看到监狱的表象,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
2.3 社区矫正顺应行刑社会化趋势,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第一,是完善我国开放性行刑方式的必然要求。刑法所规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等刑罚方法和行刑方式都要求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和监督,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实际上处于失控漏管状态。从而直接影响了开放型刑罚在行刑中的效果。
第二,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加强社会治安动态管理的基本要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能够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有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第三,是充分发挥刑罚的感化功能的必然要求。通过对矫正对象在人道主义待遇基础上教育感化,消除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矫正措施,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第四,是与世界行刑制度接轨的需要。社区矫正已成为方兴未艾的行刑方式,世界许多国家社区矫正的人数远远超过监禁人数。近年来我国对缓刑、假释的适用逐渐增多,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适用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紧迫性日益显露。
3 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据统计,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1982年为62万人,至2004年底,我国监狱押犯总数已高达161万多人,超过我国实际关押能力31万多人,超押率为24.1 %。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缓解财政压力,从而节省国家资源,符合刑罚经济思想。
4 有助于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体系
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
从刑法典的内容来看,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有警力不足的瓶颈制约,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严重,监外罪犯再犯罪的比率较高。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悖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而社区矫正是在较完备制度下,相关机构和人员分工配合,形成合力,就能使非监禁刑落到实处。
5 有助于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多位一体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6 有助于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是恢复性正义在各国刑事政策实践中的体现,在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可行性。
6.1 社区矫正可为罪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供精神安慰。让罪犯在社区中服刑,受害人不仅可以亲眼看到罪犯服刑具体情况还可以监督罪犯的服刑,给予了受害人的精神安慰。
6.2 社区矫正利于刑事司法系统节省资源。社区矫正在刑事审判时省去了诸多环节,节省刑事司法系统在刑事执行时所耗的费用。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这样会有更多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7 有助于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罪犯改造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积极的选择。而我国行刑政策落后于国际行刑发展趋势,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到广泛试点,中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区矫正制度能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也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基础及发展评估》,载《江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 刘强 《上海社区矫正发展与评价》,载《法治论从》,第6期
[3] 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法学杂志
收稿日期:2008-5-05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G6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5-0057-01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1 社区矫正彰显了基本社会价值
社区矫正理念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二十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所谓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裁判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
1.1 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以人为本,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
1.2 社区矫正效益价值突出。开展社区矫正,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还可以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
2 能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
2.1 社区矫正可以摒除监禁刑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
2.2 社区矫正体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的并行使特殊的罪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教育和改造,这样能更有针对性的实现罪犯的教育改造,体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开展社区矫正可以使群众能够真切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从影视媒体中看到监狱的表象,体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
2.3 社区矫正顺应行刑社会化趋势,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第一,是完善我国开放性行刑方式的必然要求。刑法所规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等刑罚方法和行刑方式都要求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考察和监督,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实际上处于失控漏管状态。从而直接影响了开放型刑罚在行刑中的效果。
第二,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加强社会治安动态管理的基本要求。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能够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有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第三,是充分发挥刑罚的感化功能的必然要求。通过对矫正对象在人道主义待遇基础上教育感化,消除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矫正措施,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第四,是与世界行刑制度接轨的需要。社区矫正已成为方兴未艾的行刑方式,世界许多国家社区矫正的人数远远超过监禁人数。近年来我国对缓刑、假释的适用逐渐增多,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适用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紧迫性日益显露。
3 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
据统计,我国监狱的在押犯数量1982年为62万人,至2004年底,我国监狱押犯总数已高达161万多人,超过我国实际关押能力31万多人,超押率为24.1 %。而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压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缓解财政压力,从而节省国家资源,符合刑罚经济思想。
4 有助于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体系
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
从刑法典的内容来看,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有警力不足的瓶颈制约,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可谓心有余而力不足,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严重,监外罪犯再犯罪的比率较高。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悖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而社区矫正是在较完备制度下,相关机构和人员分工配合,形成合力,就能使非监禁刑落到实处。
5 有助于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较强,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多位一体的合力,强化特殊预防功能。
6 有助于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
恢复性司法是恢复性正义在各国刑事政策实践中的体现,在我国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可行性。
6.1 社区矫正可为罪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供精神安慰。让罪犯在社区中服刑,受害人不仅可以亲眼看到罪犯服刑具体情况还可以监督罪犯的服刑,给予了受害人的精神安慰。
6.2 社区矫正利于刑事司法系统节省资源。社区矫正在刑事审判时省去了诸多环节,节省刑事司法系统在刑事执行时所耗的费用。可以有效地减少在押人数,这样会有更多资金,用来改善监狱环境,提高监狱管理水平。
7 有助于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罪犯改造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积极的选择。而我国行刑政策落后于国际行刑发展趋势,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到广泛试点,中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刑罚制度,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区矫正制度能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也可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基础及发展评估》,载《江苏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2] 刘强 《上海社区矫正发展与评价》,载《法治论从》,第6期
[3] 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 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法学杂志
收稿日期:2008-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