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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