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应“到位”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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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之权过度扩张,可能造成股东权利“越位”,股东直接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公司权责不清晰、不对等,管理混乱,也不利于公司发展;股东之权过度下放,如果董事会权力过大,可能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决策,没有人能够制约董事会;如果监事会权力过大,则可能束缚董事会日常决策,萎缩不前,不利于公司发展。
  前一段时期,汽车之家、万科控制权之争等事件引发一些人的辩论和思考。有人认为万科的发展壮大得益于创始团队/管理层的努力,资本是无法代替的,应该继续由管理层控制公司;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资本是公司出资人,没有资本就没有公司,管理层作为资本的代理人,不应违背代理人意志行事。资本的力量到底如何行使,应该完全放手坐等收益,还是直接干涉经营管理?
  股东权利是公司所有权力的源泉
  公司制聚合了资本,使公司具备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的生命从此不再依赖合伙人的生命,具备了永续生存的可能性。公司制的“资合”特性,决定了公司的权力基础,意味着股东权利是公司权力的最终源泉。
  股东权利应该是天然的,也是法定的,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包括股东选取的代理人如董事会或管理层。
  正确认识和行使股東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没有股东权利的保障,管理层的意志难以贯彻执行,不能掌握股东权利,创始管理团队被迫出局的例子更是数不胜数。2001年,新浪王志东被董事会审判扫地出门;2014年,雷士照明吴长江被资本驱逐;黄光裕虽然持有公司34%的股权,但章程设计中刻意削弱了股东权利,结果作茧自缚。再看一个例子,亨利·福特曾提出“每天五美元”的薪资改革在企业管理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几个股东因该举措减少了分红而把亨利·福特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公司的第一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亨利·福特败诉并被强制提高公司分红比例。亨利·福特一气之下,对公司合伙人管理层股权进行收购。从此,吸取教训的福特家族至今始终掌握福特汽车40%股权投票权。
  其二,股东权利缺位,是公司的最大风险。全民所有制的问题在于,人人都是股东,但没有人真正把自己当作股东,造成所有者缺位。一些西方大型企业股权高度分散,容易出现股东缺位、管理层独大,加上没有合适的制衡机制,导致少数企业管理层很容易追求任期内短期利益,甚至走向股东利益的反面。张维迎指出,企业需要大股东,比“一股独大”风险更可怕的是股东缺位,因为小股东易关注短期利益,只会搭企业家的便车,不会花时间和精力去监督经理人,不会考虑太多公司长远发展,只有具备企业家精神的大股东才会有更多责任感、判断力。
  为应对股东缺位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以立法的形式鼓励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长期股东主动参与到公司治理事务中。英国在2010年7月发布UKStewardship Code,鼓励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长期股东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务。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等也已发布或开始讨论引入这种指引。
  股东权利“到位”但不“越位”,公司永续经营是目标
  股东之权过度扩张,可能造成股东权利“越位”,股东直接干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公司权责不清晰、不对等,管理混乱,也不利于公司发展。
  股东之权过度下放,如果董事会权力过大,可能做出有损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决策,没有人能够制约董事会;如果监事会权力过大,则可能束缚董事会日常决策,萎缩不前,不利于公司发展。
  股东权利要“到位”但不“越位”。授权董事会、监事会充分运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当董事会与监事会间出现冲突时,股东应能够从最高层面去协调;当董事会、监事会合谋穿同一条裤子,股东会能够从最高层面去制约。
  未来,可以考虑加强股东权利的制度设计,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为所欲为。确保公司长远发展,持续为社会创造价值应该成为股东、董事会及管理层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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