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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被滥用的现象层出不穷,并以恶意虚假诉讼最为严重。这种局面严重偏离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初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所以,如何完善先行立法并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成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并解决当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被滥用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滥用 监管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驰名商标是对处于驰名状态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简称,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其商标权的禁用效力有一定程度的扩张、法律保护力度较强,但它也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或者特殊的权利。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并兼顾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之初,行政认定是认定商标驰名的唯一方式,但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至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包含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 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较行政认定表现出认定时间短、程序便易、认定后更方便利用等优势而越来越被商标权利人所采纳,但另一方面社会和制度本身的原因也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结果被滥用的情形日益增多,并已经出现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状况。所以,分析这种情形发生的原因并寻找相关对策,对真正保护驰名商标而言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原因分析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本身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但是由于社会外界的原因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本身的缺陷致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现了数量激增、范围扩大、恶意虚假诉讼、地方保护等现象的发生。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驰名商标所包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以及人民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大量的驰名商標通过司法认定进入市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目的是扩其保护范围,实现跨类别商品(服务)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结果本身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某些驰名商标被商家被当做“金字招牌”或“荣誉称号”,在法院判决后进行大规模宣传,成为企业盈利的利器。 同时,政府部门将驰名商标拥有量视为发展经济的政绩工程看待,并给予驰名商标权利人高额的金钱奖励或税收优惠。企业过度追求驰名商标的经济利益,而政府又对此给予鼓励和支持,使得企业想方设法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甚至不惜通过造假打假恶意虚假诉讼的方式。最终刺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数量激增且并非实至名归的局面。
其次,便捷的司法认定程序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不仅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而且要求严格、申请难度大。而通过人民法院认定商标驰名因有审限的限制而相对便捷和迅速,所以不少企业更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得自己的商标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进而在商业中大肆以“荣获驰名商标”进行宣传。企业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当然会不惜一切手段使自己的商标涉于诉讼纠纷当中,制造虚假侵权纠纷也是自然而然的事。
最后,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为滥用司法认定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司法实践中,何为驰名商标并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而不同的司法环境、审判经验及法官的素质必然导致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企业利用这种地域差异、法官差异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院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致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地区间具有不平衡性,而且滥用司法认定的趋势愈演愈烈。
二、对策
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结果,表面上是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质上却不利于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当下法律适用的困境和立法的不足已经凸显出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这一问题,还是应该从完善现行立法和构建有效监管机制两方面来提升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规范。
1、完善现行立法。第一,我国现行《商标法》或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规定中应当明确并细化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标准。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制定完全统一的认定标准难度较大也不易施行,且不利于真正做到保护驰名商标。但是难以制定不意味着不能制定,细化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标准完全有利于减小标准不统一而带来的认定不确定性。第二,限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发起条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原则就是被动认定和个案效力,在这两个原则的前提下还需要再限制并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和案情的需要在案件审理中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这些案件之外任何情形下都不能任意对驰名商标予以司法认定。这样有利于控制滥用司法认定的源头。第三,完善备案制度并规范司法认定后驰名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予以区别,并明确司法认定的性质和认定后的用途可以正确引导驰名商标认定的良性发展,真正回归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初衷。
2、构建有效监管机制。第一,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管属于事后监督。 抑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还需要克服认定制度本身的缺陷,建立起司法认定后的长期监管制度与前者相配合。第二,提高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管辖法院级别或指定管辖法院,并加大法官专业知识培训的力度,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规避不利于自己的因素,任意选择管辖法院导致司法认定滥用的发生。同时,集中处理司法认定案件,也有利于驰名认定标准在小范围内整体统一。第三,构建完备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的对象可以是商标侵权人、商标权利人、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认定部门。责任类型可以包括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明确,才能有助于综合建立体系化完整化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保护和规制制度。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0.
刘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证分析[J].中华商标,2009,(6):66.
黄从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J].福建法学,2005,(3):37.
关键词 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 滥用 监管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驰名商标是对处于驰名状态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简称,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其商标权的禁用效力有一定程度的扩张、法律保护力度较强,但它也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或者特殊的权利。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并兼顾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设立之初,行政认定是认定商标驰名的唯一方式,但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至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包含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个途径。 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较行政认定表现出认定时间短、程序便易、认定后更方便利用等优势而越来越被商标权利人所采纳,但另一方面社会和制度本身的原因也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结果被滥用的情形日益增多,并已经出现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状况。所以,分析这种情形发生的原因并寻找相关对策,对真正保护驰名商标而言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原因分析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本身是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但是由于社会外界的原因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本身的缺陷致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现了数量激增、范围扩大、恶意虚假诉讼、地方保护等现象的发生。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驰名商标所包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以及人民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大量的驰名商標通过司法认定进入市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目的是扩其保护范围,实现跨类别商品(服务)保护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结果本身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某些驰名商标被商家被当做“金字招牌”或“荣誉称号”,在法院判决后进行大规模宣传,成为企业盈利的利器。 同时,政府部门将驰名商标拥有量视为发展经济的政绩工程看待,并给予驰名商标权利人高额的金钱奖励或税收优惠。企业过度追求驰名商标的经济利益,而政府又对此给予鼓励和支持,使得企业想方设法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甚至不惜通过造假打假恶意虚假诉讼的方式。最终刺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数量激增且并非实至名归的局面。
其次,便捷的司法认定程序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行政途径认定驰名商标,不仅程序繁琐耗时较长,而且要求严格、申请难度大。而通过人民法院认定商标驰名因有审限的限制而相对便捷和迅速,所以不少企业更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使得自己的商标在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驰名,进而在商业中大肆以“荣获驰名商标”进行宣传。企业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当然会不惜一切手段使自己的商标涉于诉讼纠纷当中,制造虚假侵权纠纷也是自然而然的事。
最后,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为滥用司法认定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司法实践中,何为驰名商标并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而不同的司法环境、审判经验及法官的素质必然导致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企业利用这种地域差异、法官差异规避对自己不利的法院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致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地区间具有不平衡性,而且滥用司法认定的趋势愈演愈烈。
二、对策
滥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结果,表面上是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质上却不利于保护我国驰名商标的。当下法律适用的困境和立法的不足已经凸显出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这一问题,还是应该从完善现行立法和构建有效监管机制两方面来提升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规范。
1、完善现行立法。第一,我国现行《商标法》或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规定中应当明确并细化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标准。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制定完全统一的认定标准难度较大也不易施行,且不利于真正做到保护驰名商标。但是难以制定不意味着不能制定,细化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标准完全有利于减小标准不统一而带来的认定不确定性。第二,限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发起条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原则就是被动认定和个案效力,在这两个原则的前提下还需要再限制并明确规定哪些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和案情的需要在案件审理中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这些案件之外任何情形下都不能任意对驰名商标予以司法认定。这样有利于控制滥用司法认定的源头。第三,完善备案制度并规范司法认定后驰名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予以区别,并明确司法认定的性质和认定后的用途可以正确引导驰名商标认定的良性发展,真正回归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初衷。
2、构建有效监管机制。第一,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管属于事后监督。 抑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滥用还需要克服认定制度本身的缺陷,建立起司法认定后的长期监管制度与前者相配合。第二,提高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管辖法院级别或指定管辖法院,并加大法官专业知识培训的力度,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规避不利于自己的因素,任意选择管辖法院导致司法认定滥用的发生。同时,集中处理司法认定案件,也有利于驰名认定标准在小范围内整体统一。第三,构建完备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的对象可以是商标侵权人、商标权利人、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认定部门。责任类型可以包括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明确,才能有助于综合建立体系化完整化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保护和规制制度。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0.
刘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证分析[J].中华商标,2009,(6):66.
黄从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J].福建法学,200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