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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7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起诉宏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宏达公司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聘用原告江西星火有机硅厂技术人员及员工;停止使用、并销毁从原告江西星火有机硅厂获取的有机硅生产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