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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提出激情犯具有突发性、法益损害的严重性、情境性和冲动性的特点,并结合心理学的心理场论及相关实验研究分析了激情犯罪产生的因果线索,从而论证了人格刑法理论的合理性部分。
关键词 激情犯 心理场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模式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形成,加速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变化。适应此竞争型生存环境,成为每个社会成员首当其冲的人生命题。生存的压力、错综横生的冲突,随之而来。犯罪学所命名的激情犯罪,便是特定个体以极端方式解决此类冲突的产物。有案例: 侯建军驾驶的吉普车后视镜与路边一位行人裘吉发生刮碰, 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撕扯成一团, 厮打之后, 盛怒之下的侯建军开着吉普车追着裘吉将其压死。
激情犯罪,并非刑法规范所规定罪名。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学者提出立法建议,将其作为具体法条列入刑法典, 可见对其研究的必要性。本文主要从心理学角度阐释该类犯罪现象。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激情犯的概念及特点。
1、关于激情犯的概念,众说纷纭,并无定论。有论者认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犯罪。 与此概念相类似的有:个体因受到强烈刺激导致情绪暴发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即个体受激情支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该概念强调了激情源,即外界强烈刺激。综合比较,本文认为周振杰所提概念较妥:因被害人不当言行产生的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懑的情感(激情)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 并于不当言行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实施犯罪, 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人。 因本文所分析对象并非某一类型犯罪人,可将该概念中的“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人”变为“刑事立法对该类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
2、激情犯的特点。
综合分析激情犯的相关研究,关于激情犯的特点,研究者共同认可的有:
(1)突发性。
该类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而成,其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的选择具有随机性特点。譬如前言中所提及的案例,侯某并未特意选择受害人为犯罪对象,对于案例发生的冲突并无预计,以自己所驾驶的汽车为犯罪工具更是情急之下的“随手而来”。
(2)法益损害的严重性。
据统计,激情犯在刑法罪名中,多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生命权、健康权在刑法所保护法益中至为重要,刑罚以“重刑”处罚对此类法益的侵犯实施者。对于激情犯司法判决,所谓的“从宽处罚”,即:犯罪手段如此暴烈、犯罪结果如此严重,念于受害人在犯罪原因中的负面作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从轻或减轻处罚。
(3)情境性、冲动性。
激情犯罪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境遇,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剧烈冲突偶发性较强,双发都未预计到。犯罪人在案发前全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是在特定的情境线索的刺激下,无法自控,害人伤物。且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成本——收益”的理性决策近乎丧失,处于意识模糊状态的短暂激烈情绪的支配下,伴有特定的生理反应。
(二)心理场论。
心理学家勒温以心理场论解释个体行为,其公式为。B代表个体行为,f代表函数,P代表个人,E代表环境。即特定行为是个体和环境的函数,行为依据个体和环境两因素而变。同样的环境线索之下,不同人格、阅历背景的个体,其行为互有差异;同一个体,面对不同的混杂了不同因素的环境线索,其行为亦有差异;同一地域,多数因素未变,稍有差异,同一个体的行为也可能变化。只有全面考虑个体和情境,才能解释清楚个体行为。他将决定个体行为的全部事实命名为心理空间,包括准物理事实、准社会事实和准概念事实,三者都是个体对纯自然、纯社会、纯概念的认知结果。可见,人格、需要、价值观等心理背景的不同,不同个体对于同样环境线索会产生不同认知结果及情绪反应,进而产生不同行为反应。
二、心理学视角下的激情犯
为了更清晰地结合心理场论解释激情犯,我们仍以前言中的案例为例。首先,侯某所驾驶吉普车的后视镜与行人裘某发生刮碰,可视为一客观环境线索。面对该冲突线索,其应对方式,可说有若干选择,调解的方式、司法的途径、口角之争都可涵入其中。当事双方选择了口角冲突的方式,此时彼此双方的言辞举止于对方而言,又成为新的环境线索。如何理解对方的对抗性言辞、身体语言,视其为“侮辱、欺凌、威胁”,还是视为“一时冲动、误解”等,这又是不同的认知结果。当然,冲突发生情境中的其他因素,如旁观者,也可能影响当事双方的认知结果。认知结论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情绪反应,提供了不同的行为应对方式。激情犯的犯罪人常在案后坦白,对方的言辞举动是“威胁、不给面子、损害尊严”等,可知在激情犯罪场合这一特定的心理空间中,正是犯罪人和环境线索两者的结合,导致了恶性行为、结果的发生。要强调的是,犯罪人的人格、需要、价值观等先在的心理背景,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犯罪人面对受害人不当言行而产生激情、丧失自控力的必然性。
关慕桢等通过心理测验《FMMU 变态人格危险性评估问卷》施于监狱中的激情犯,发现其冲动倾向水平要高于常人,“面对非正当诱因, 被激怒或面临挫折时, 意识模糊,对自己的行为动机没有一个全面认真的考虑,甚至毫无考虑, 愤怒激动的情绪占主导, 即暴力相向,促成犯罪。” 说明相比较于常人,特定的情境线索致使具有特定人格倾向的激情犯更易暴怒、失控。肖前国通过施于高中生的心理实验也证实了“情绪情境比道德自我唤醒对道德判断的波动影响更大”,豒即:可引发愤怒情绪的情境下,相比较于引发个体意识到正义、仁爱的情境下,个体对同样事件的道德判断变化更为明显。同时,早有研究认识到,负性情绪会窄化个体思维, 注意力更倾向搜索“威胁性”信息,聚焦其上, 应激性生理反应随之而生,增加个体的争斗、攻击的可能性。
如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激情犯罪的特定情境中的犯罪人、受害者、情境线索、犯罪行为在遵循某种因果链条,环环相扣。
三、结语
有人以“人格危险性测评的难以操作化”诟病于人格刑法理论,却难以漠视人格刑法学说“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是作为行为者人格体现的行为”观点的合理性。激情犯的“从宽”理由,所考量的“受害人的不当言行”之外,还虑及的“犯罪人案发前的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即可的犯意”,即认可激情犯罪人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可谴责性较低。□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
注释:
豐周振杰.激情犯的基础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6(7):90-96.
中共福建省南安市委政法委课题组.激情犯罪的成因及防范.福建法学,2007(3):58.
郭子贤.激情犯罪探析.湖湘论坛,2005(6):83.
关慕桢,刘旭峰,苗丹民,吕静,洪霞,杨海. 激情犯和累惯犯暴力态度的比较.心理学报,2010(5):603.
肖前国.不同情绪与不同道德自我唤醒对高中生道德判断影响的调查研究.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8(5):163.
关键词 激情犯 心理场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模式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形成,加速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变化。适应此竞争型生存环境,成为每个社会成员首当其冲的人生命题。生存的压力、错综横生的冲突,随之而来。犯罪学所命名的激情犯罪,便是特定个体以极端方式解决此类冲突的产物。有案例: 侯建军驾驶的吉普车后视镜与路边一位行人裘吉发生刮碰, 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撕扯成一团, 厮打之后, 盛怒之下的侯建军开着吉普车追着裘吉将其压死。
激情犯罪,并非刑法规范所规定罪名。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学者提出立法建议,将其作为具体法条列入刑法典, 可见对其研究的必要性。本文主要从心理学角度阐释该类犯罪现象。
一、基本概念与理论
(一)激情犯的概念及特点。
1、关于激情犯的概念,众说纷纭,并无定论。有论者认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犯罪。 与此概念相类似的有:个体因受到强烈刺激导致情绪暴发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即个体受激情支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该概念强调了激情源,即外界强烈刺激。综合比较,本文认为周振杰所提概念较妥:因被害人不当言行产生的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懑的情感(激情)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 并于不当言行之时或之后合理的时间内实施犯罪, 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人。 因本文所分析对象并非某一类型犯罪人,可将该概念中的“刑事立法对之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人”变为“刑事立法对该类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
2、激情犯的特点。
综合分析激情犯的相关研究,关于激情犯的特点,研究者共同认可的有:
(1)突发性。
该类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非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而成,其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的选择具有随机性特点。譬如前言中所提及的案例,侯某并未特意选择受害人为犯罪对象,对于案例发生的冲突并无预计,以自己所驾驶的汽车为犯罪工具更是情急之下的“随手而来”。
(2)法益损害的严重性。
据统计,激情犯在刑法罪名中,多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生命权、健康权在刑法所保护法益中至为重要,刑罚以“重刑”处罚对此类法益的侵犯实施者。对于激情犯司法判决,所谓的“从宽处罚”,即:犯罪手段如此暴烈、犯罪结果如此严重,念于受害人在犯罪原因中的负面作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从轻或减轻处罚。
(3)情境性、冲动性。
激情犯罪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境遇,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剧烈冲突偶发性较强,双发都未预计到。犯罪人在案发前全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是在特定的情境线索的刺激下,无法自控,害人伤物。且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成本——收益”的理性决策近乎丧失,处于意识模糊状态的短暂激烈情绪的支配下,伴有特定的生理反应。
(二)心理场论。
心理学家勒温以心理场论解释个体行为,其公式为。B代表个体行为,f代表函数,P代表个人,E代表环境。即特定行为是个体和环境的函数,行为依据个体和环境两因素而变。同样的环境线索之下,不同人格、阅历背景的个体,其行为互有差异;同一个体,面对不同的混杂了不同因素的环境线索,其行为亦有差异;同一地域,多数因素未变,稍有差异,同一个体的行为也可能变化。只有全面考虑个体和情境,才能解释清楚个体行为。他将决定个体行为的全部事实命名为心理空间,包括准物理事实、准社会事实和准概念事实,三者都是个体对纯自然、纯社会、纯概念的认知结果。可见,人格、需要、价值观等心理背景的不同,不同个体对于同样环境线索会产生不同认知结果及情绪反应,进而产生不同行为反应。
二、心理学视角下的激情犯
为了更清晰地结合心理场论解释激情犯,我们仍以前言中的案例为例。首先,侯某所驾驶吉普车的后视镜与行人裘某发生刮碰,可视为一客观环境线索。面对该冲突线索,其应对方式,可说有若干选择,调解的方式、司法的途径、口角之争都可涵入其中。当事双方选择了口角冲突的方式,此时彼此双方的言辞举止于对方而言,又成为新的环境线索。如何理解对方的对抗性言辞、身体语言,视其为“侮辱、欺凌、威胁”,还是视为“一时冲动、误解”等,这又是不同的认知结果。当然,冲突发生情境中的其他因素,如旁观者,也可能影响当事双方的认知结果。认知结论的不同,导致不同的情绪反应,提供了不同的行为应对方式。激情犯的犯罪人常在案后坦白,对方的言辞举动是“威胁、不给面子、损害尊严”等,可知在激情犯罪场合这一特定的心理空间中,正是犯罪人和环境线索两者的结合,导致了恶性行为、结果的发生。要强调的是,犯罪人的人格、需要、价值观等先在的心理背景,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犯罪人面对受害人不当言行而产生激情、丧失自控力的必然性。
关慕桢等通过心理测验《FMMU 变态人格危险性评估问卷》施于监狱中的激情犯,发现其冲动倾向水平要高于常人,“面对非正当诱因, 被激怒或面临挫折时, 意识模糊,对自己的行为动机没有一个全面认真的考虑,甚至毫无考虑, 愤怒激动的情绪占主导, 即暴力相向,促成犯罪。” 说明相比较于常人,特定的情境线索致使具有特定人格倾向的激情犯更易暴怒、失控。肖前国通过施于高中生的心理实验也证实了“情绪情境比道德自我唤醒对道德判断的波动影响更大”,豒即:可引发愤怒情绪的情境下,相比较于引发个体意识到正义、仁爱的情境下,个体对同样事件的道德判断变化更为明显。同时,早有研究认识到,负性情绪会窄化个体思维, 注意力更倾向搜索“威胁性”信息,聚焦其上, 应激性生理反应随之而生,增加个体的争斗、攻击的可能性。
如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激情犯罪的特定情境中的犯罪人、受害者、情境线索、犯罪行为在遵循某种因果链条,环环相扣。
三、结语
有人以“人格危险性测评的难以操作化”诟病于人格刑法理论,却难以漠视人格刑法学说“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是作为行为者人格体现的行为”观点的合理性。激情犯的“从宽”理由,所考量的“受害人的不当言行”之外,还虑及的“犯罪人案发前的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即可的犯意”,即认可激情犯罪人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可谴责性较低。□
(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
注释:
豐周振杰.激情犯的基础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6(7):90-96.
中共福建省南安市委政法委课题组.激情犯罪的成因及防范.福建法学,2007(3):58.
郭子贤.激情犯罪探析.湖湘论坛,2005(6):83.
关慕桢,刘旭峰,苗丹民,吕静,洪霞,杨海. 激情犯和累惯犯暴力态度的比较.心理学报,2010(5):603.
肖前国.不同情绪与不同道德自我唤醒对高中生道德判断影响的调查研究.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8(5):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