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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梦昭(1988-),女,山东东营人,延边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摘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与日耳曼上的总有很相似,试图以此为基础解释集体所有这一法律现象;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应为共同共有,集体所有是共有人没有处分权的特殊共有;还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实际上只是一个虚幻,集体土地的最终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也是热论中的问题,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对集体这一概念也是相当模糊,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法律性质
一、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的概念及内涵
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是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财产共有和针对同一物上的数人共同所有权的一种新型的共有形式,是基于村民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经营、改良、处分以及土地发展的权利。
该权利享有的主体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农村特定集体的居民,亦即俗称的村民,类似于一种古代村落共同生存群体中的种族成员。社员共有关系与学者对共同共有的论述颇为相似。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①。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确定份额,擅自划分份额的应该认定为无效②。笔者认为社员共有关系是依据一定的自然形成的村落种群纽带而产生的事实状态,而非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关系形成的状态。
社员在这此共有状态下享有哪些权利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般理论认为,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作为村民集体成员的社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共同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改良和处分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的法律性质
(一)属于共有的范畴
社员共有,顾名思义,属于广义上的共有形态之一,符合共有的一般特征,是基于社员身份享有的对集体财产共同管理、使用、经营、改良、处分及发展的共有权利。
首先,在主体上,社员共有符合共有的多数人的主体要求,主体是农村集体内部的全体社员。社员具有一般民事主体不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代表的是一种具有独特人身关系、地域关系的带有集体成员色彩的,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较为贴切准确的称谓。
其次,在客体上,农村集体土地的集体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分割性,不能等同于一般共有财产,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资源,具有世代的延续性、稳固性,不能随着集体成员的处分而改变其属性。
再次,在内容上,社员就共有财产(即土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权利主体和客体的独特性决定了其权利内容的差异性,一般所有权人享有对自己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满权利,社员基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对集体土地享有共同管理、使用、经营、改良、处分及发展的共有权利。
(二)具有他物权的属性
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共有以及共同所有权,社员共有权是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同时又不属于准共有所述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权利形式。对长期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学者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不具有物权的独立性特征”③。例如上文未详述的土地发展权④。对于这一新型权利的法律性质,刘国臻教授曾就美国的土地发展权作过这样的阐述,美国土地发展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注重“效率”,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土地保护的激励机制。将土地发展权定性为一种财产性私权利,体现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发展性利益的诉求⑤。这种观点强调了土地的财产性和私权性,然而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征用基本农田中的无偿性,也证明了基本农田法律处分权国有,并认为这是一种事实处分权,所谓事实处分权是指改变所有物性状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之一⑥。
对于土地发展权的性質,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农村土地的发展权更注重土地自身的财产利益和价值问题,后一种观点认为农田的发展权更多地掌握在国家的控制支配之下。鉴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社员共有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差异,不如姑且把这种对土地的管理、使用、经营的权利理解为一种他物权,这样更易理解。本人所述社员共有权中的土地发展权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所论述的提高土地效益的共有财产发展的权利。
注 释:
①石春玲主编.物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2.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新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10.
③齐恩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检讨及物权法的制度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1):47.
④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06.
⑤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1(3):3.
⑥周四丁.论基本农田发展权的国有途径[J].法学杂志,2011(3):14.
参考文献:
[1]石春玲主编.物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2.
[2]王利明主编.民法新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10.
[3][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167.
[4]齐恩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检讨及物权法的制度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1):47.
[5]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06.
[6]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1(3):3.
[7]周四丁.论基本农田发展权的国有途径[J].法学杂志,2011(3):14.
【摘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与日耳曼上的总有很相似,试图以此为基础解释集体所有这一法律现象;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应为共同共有,集体所有是共有人没有处分权的特殊共有;还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实际上只是一个虚幻,集体土地的最终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对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也是热论中的问题,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对集体这一概念也是相当模糊,对此问题的研究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法律性质
一、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的概念及内涵
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是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财产共有和针对同一物上的数人共同所有权的一种新型的共有形式,是基于村民对集体土地的管理、使用、经营、改良、处分以及土地发展的权利。
该权利享有的主体是特定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农村特定集体的居民,亦即俗称的村民,类似于一种古代村落共同生存群体中的种族成员。社员共有关系与学者对共同共有的论述颇为相似。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①。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有物确定份额,擅自划分份额的应该认定为无效②。笔者认为社员共有关系是依据一定的自然形成的村落种群纽带而产生的事实状态,而非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关系形成的状态。
社员在这此共有状态下享有哪些权利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一般理论认为,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作为村民集体成员的社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共同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改良和处分的权利。
二、农村集体土地社员共有权的法律性质
(一)属于共有的范畴
社员共有,顾名思义,属于广义上的共有形态之一,符合共有的一般特征,是基于社员身份享有的对集体财产共同管理、使用、经营、改良、处分及发展的共有权利。
首先,在主体上,社员共有符合共有的多数人的主体要求,主体是农村集体内部的全体社员。社员具有一般民事主体不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代表的是一种具有独特人身关系、地域关系的带有集体成员色彩的,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较为贴切准确的称谓。
其次,在客体上,农村集体土地的集体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分割性,不能等同于一般共有财产,农村集体土地是集体生存、发展所必须的资源,具有世代的延续性、稳固性,不能随着集体成员的处分而改变其属性。
再次,在内容上,社员就共有财产(即土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权利主体和客体的独特性决定了其权利内容的差异性,一般所有权人享有对自己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满权利,社员基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对集体土地享有共同管理、使用、经营、改良、处分及发展的共有权利。
(二)具有他物权的属性
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共有以及共同所有权,社员共有权是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同时又不属于准共有所述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权利形式。对长期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学者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不具有物权的独立性特征”③。例如上文未详述的土地发展权④。对于这一新型权利的法律性质,刘国臻教授曾就美国的土地发展权作过这样的阐述,美国土地发展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注重“效率”,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土地保护的激励机制。将土地发展权定性为一种财产性私权利,体现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发展性利益的诉求⑤。这种观点强调了土地的财产性和私权性,然而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征用基本农田中的无偿性,也证明了基本农田法律处分权国有,并认为这是一种事实处分权,所谓事实处分权是指改变所有物性状的权利,是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之一⑥。
对于土地发展权的性質,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农村土地的发展权更注重土地自身的财产利益和价值问题,后一种观点认为农田的发展权更多地掌握在国家的控制支配之下。鉴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社员共有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差异,不如姑且把这种对土地的管理、使用、经营的权利理解为一种他物权,这样更易理解。本人所述社员共有权中的土地发展权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所论述的提高土地效益的共有财产发展的权利。
注 释:
①石春玲主编.物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2.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新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10.
③齐恩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检讨及物权法的制度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1):47.
④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06.
⑤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1(3):3.
⑥周四丁.论基本农田发展权的国有途径[J].法学杂志,2011(3):14.
参考文献:
[1]石春玲主编.物权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2.
[2]王利明主编.民法新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10.
[3][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167.
[4]齐恩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检讨及物权法的制度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1):47.
[5]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106.
[6]刘国臻.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1(3):3.
[7]周四丁.论基本农田发展权的国有途径[J].法学杂志,201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