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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推取购物车时与超市之关系认定应为使用借贷契约,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96条之规范。应顺应大势之所趋,改采使用借贷契约为诺成契约之新理论。购物者推取购物车,对购物车具备事实上之管领力之时起使用借贷契约即成立。此时购物者仅为硬币一元金额的债权保有人,而不是所有权人。此种交易模式为当然归属型与清算型让与担保,这与让与担保之制度意旨相符,与民法整体之体系亦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