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补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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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城市的扩建与发展,建筑所需要的土地越来越多,除国有土地外,大部分的建设用地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绝大多数都落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未承包到户的仍有一小部分,如预留的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退包地,扩边展沿的土地等,上述土地在征占后,在发放征占土地补偿款时,也就是在确认农村土地补偿收益人时争议较大,矛盾与纠纷屡屡发生。笔者认为,依据相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在土地被征占时不享有两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权,本文详解理由。
  关键词:土地补偿;承包合同;解析
  中图分类号:S-1 文献标识码:A
  1 土地的性质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吉林省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条列》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四荒”是指未开发和利用的荒山、荒沟、荒地、荒滩”;土地的所有权确定后,在使用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管理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承包期为30年”。当土地被征占时,所发放土地补偿费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占后造成土地所有权丧失而取得的补偿金,该补偿因土地的性质决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共有财产,归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所有,其受益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
  2 土地的经营所决定
  2.1 家庭承包
  1982年中央指出农村土地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1996年土地延包之后,相关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地方的法规政策也相继而配套产生,《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列》明确阐述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使用集体土地都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否则都是不合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的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十六条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这部法律的上述2条规定上看,农村土地的经营方式是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占时才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不具备这个条件的土地被征占时就不能获得补偿。
  2.2 非平均承包的土地
  非平均承包的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集体开垦的土地,依法发包给农户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依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列》第二十三条机动地的发包的期限一般为1a,最长不得超过3a,这部分土地被征占时其补偿承包者无权获得,因他不属于家庭承包,不符合上述法定要件,也就不享有承包地被征占后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农户在承包地上扩边展沿及在其属于集体土地的范围内私自开垦的土地,这部分土地被依法征占时,也是一样拓荒者也无权获得补偿。
  3 补偿费的政策决定
  3.1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之规定农户平均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占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是法律赋予以家庭方式承包集体土地的承包方的权利,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3.2 政策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是指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意见实施后征地以其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和集体所有道路、沟渠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并且该文件的明确阐述了分配范围和对象、分配资格等。也就是说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4 安置补助费收益主体的保障性决定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由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均等的,有时是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他具有极强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安置补助费既能有效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也可以保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而其他方式承包或开垦耕种的土地属于商业性质,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既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和人,不存在因土地被征占而发生的损失(失地),可以通过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到弥补。当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被征占时,是村民平均土地拥有土地量的减少,需要安置的是失地的全体村民,而非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
  5 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纵观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无论是过去的“四荒”拍卖,还是现在的林权制度的改革,以及集体机动地发包,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征占时,承包方只享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经营投入导致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权,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益权。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规定:“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水利部《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法》(水保[1998]54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需要征用“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成果时,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出让方、受让方合理补偿。”
  作者简介:姜春霞(1961-),女,桦甸市永吉街道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经济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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