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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2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机制;二是关于环境卫生治理;三是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四是关于健康促进。《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规范我区爱国卫生工作,有利于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