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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基层调研中,发现在一些行政执法机构中存在着以“违法”养“执法”的行为.例如,某地人大在农业生产资料执法检查中,查获一些种子公司卖假冒伪劣种子案件,而种子公司本身就是国务院《种子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监督单位,由于监督执法人员经费来源主要靠自身经营种子,因此在利益驱使下,竟然干出违法经营的事情.又如,作为《渔业法》执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