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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和谐社会应是通过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的法治社会。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才,他们的法律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治进程,我们认为决定法律素质的关键因素应该是法信仰,本文借助调查问卷来了解当前大学生法信仰的现状,进而对影响当代大学生法信仰生成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大学生 法信仰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16-02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所期盼的“和谐社会”应是通过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各种法治机制作为其“硬件”,而且更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治观念、法治精神作为其“软件”。“五五”普法把“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作为基本目标, 必备的法律素质已成为现代公民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而决定法律素质的关键因素应是法信仰。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法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它蕴含着人们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其实现。法信仰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即就是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但不是靠严刑峻法下人们处于畏惧而被动的服从法律,而是依赖人们对法的神圣情感,真诚信仰。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苏格拉底更是把信仰法律发扬到了极致。面对法庭的不公判决,为了坚持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他甘愿为法献身。由此可见,古罗马法为什么名扬天下,经久不衰,与罗马人的法信仰不无关系。这正是我们构建法治国家所应借鉴的。大学生一直被认为是天之骄子,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从总体上说,当代大学生有理想、有文化、有抱负、绝大多数能遵纪守法。但近年来大学生群体中违法犯罪现象、违规、违约、不诚信现象日趋增多,从马加爵残杀舍友到付成励为情弑师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案件在引起我们关注、痛心、遗憾的同时,更应引起我们的反思。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尤其是法信仰的培养迫在眉睫,我们不能让经多年教育培养的祖国栋梁之才毁于一旦。只有信仰法,才可能守法。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大学生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地位而必须树立现代法信仰。
二、当前大学生法信仰的现状
为了解当代大学生法信仰的实况,我们在西安五所高校的学生中展开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涉及2006—2007级经管、外语、计算机、电信、初等教育、戏剧影视文学、音乐表演等近十个非法律专业的本、专科学生。调查的内容主要围绕当代大学生法信仰状况及影响因素几个主要方面展开。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被调查者的思想,采用了无记名的方式,并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调查问卷共发放500份,除了部分由于填写基本资料和回答问题不符合要求的外,有效资料为458份。这些资料相对比较完整,占所调查对象的91.6%,基本能反映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得途径
法律知识的获得有43.2%的学生选择了电视网络等媒体,有35.6%的学生选择了学校的课程学习。对大学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47.6%的人觉得有一点用,43%的人觉得非常有用。由此可见现代传媒与学校教育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得影响重大。
(二)大学生法信仰的主观状况
在被调查的大学生中有64%的人表示会关注立法热点问题,尤其是有关教育、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动态。对法律有信心只占36.7%。对于“法律至上”含义的理解有26.2%的人认为仅仅是任何人都要守法。这一方面与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这样的违法现象有关,另一方面与我们的法制教育轻视对学生法治精神、法信仰的培养有关。
(三)大学生法信仰的实践功效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相关法律规定也熟烂于心,然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害时,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吞声占到30.8%。有37.6%学生选择会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手机,大多数学生会在晚上或无交警时闯红灯,会购买山寨机、盗版书,不会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一部分大学生只是懂法,不会用法,甚至法律素质与行为选择脱节。
(四)司法活动对大学生法信仰的效应
针对当前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45.9%的学生认为是法官的素质问题,47.4%学生认为是由于司法不独立造成的;针对我国的“严打”运动,有54.4 %的学生认为应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它对于大学生法信仰生成的“杀伤力”是巨大的。
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主要通过传媒和学校教育学习法律知识,他们比较关注立法动向,但对法的本质价值认识不够,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加之我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部分大学生对法知而不信、学而不用,法信仰缺失。
三、当代大学生法信仰缺失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大学生法信仰缺失原因主要有:
(一)中国传统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
中国法信仰的缺失从根源上看,是受到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早期人们对人的崇拜胜过对神的崇拜这必然导致皇帝的专权。中国在专制社会下,法律就是维护王权的工具,则不可能转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一方面“法即刑”的观念,使人们尚德而远刑,对法律避而远之,苏东坡曾言“读书万卷不读律”,“刑乃不详之器”。 将法同残忍的刑罚联系起来,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人们自然从内心情感上排斥法律。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权力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封建专制自建立,对权力的迷恋、崇拜,就成了法信仰形成的桎梏。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时至今日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过漫长的封建社会的沉淀,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观念,一方面阻碍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健全,成为法治建设的障碍,另一方面也让一些大学生沉醉于“权力至上”,而不是“法律至上”的法治文化氛围中。他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可能会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缺乏信任,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某些权力,并将之滥用,规避法律,无视法纪。
(二)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现实影响
大学生来源于社会,生活于社会之中,虽身居校园,但他们的思想、行为摆脱不了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现实中一些人唯利是图、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高考、公考中的舞弊、造假屡见不鲜,司法腐败导致打官司蜕变为打关系,成了金钱和人情的较量。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神圣的法律被蒙上了耻辱,正义受到了玷污,“执法者”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其危害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同时我们的大学校园也非“世外桃园”,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耳濡目染,身临其境。这些社会现实深刻的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扭曲改变着其自身价值观,从而降低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归属感。
大学生
(三)大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
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且正处于青春期,易冲动、自控力较差,容易以自我为中心,缺乏挫折感。如因升学受阻、恋爱失意、就业无望、同学纠纷等难以承受,往往置法律与不顾,甚至孤注一掷,杀人放火自毁前程。由于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有些学生甚至犯罪了还浑然不知。也有部分学生自恃天资聪慧,我行我素,对所学专业喜爱有加,学业有成,对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不够重视。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学生急功近利,潜心于外语、计算机等操作性、实用性的课程,而忽视人文素质包括法律素质的学习提高。对他们而言,学习法律仅仅是为了应对过关考试而已,这样必然影响其法信仰的生成。仔细分析一些大学生从天之娇子沦为阶下囚者,既有社会、家庭、学校等外部原因,也有自身目中无法、行不守法的素质缺陷。
(四)高校法制教育的欠缺
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法律信念的形成既是主体自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能动性结果,也是外部引导教育的结果。大学生从年龄上大多都已成年;从智力上又是相对较高的群体;从知识的占有上是相对优越的群体。大学生的法信仰不应在知识程度上下功夫,而应在价值理念上着手,或许更加有效。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应是一种理性的信仰,是以对法律的深刻洞察和理性认识为基础的。高校法制教育应通过传授法律知识、以培养学生理性的法律信仰为自觉的追求。如今一些高校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仅仅局限于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没有将其真正纳入大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目标体系。学校重视不够,加之本身课时较少,教师很难联系实际有针对性的讲授,往往是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罗列,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 难以引起学生共鸣,事实上很难奏效,对学生只传授法律知识,未能实现弘扬法律精神、陶冶法律情操、激发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标。
(五)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家庭法制教育是子女接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最重要途径。但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获得途径选择来自家庭的影响仅占10.9% 。虽说大学生不同与中小学生,但家庭法制教育仍不可忽视。因为在大学生完全成熟进入社会之前,与家庭的联系十分密切,受家庭影响非常大。然而我们家庭法制教育严重缺失。主要原因是学生家长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家庭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家长很少给子女传授法律知识,认为孩子不会出事,不必进行法制教育,出了问题再教育,虽说“亡羊而补牢未为晚也”之,但人非羊也,在育人问题上决不能掉以轻心,应防患于未然。
法信仰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大学生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开始,逐步养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良好习惯,自觉规范行为,遵纪守法,循序渐进培养法信仰,最终使法治成为其一种生活方式,做法治社会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1]陈煜.试论法制信仰.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2]何新译.培根人生论.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译者前言).[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
[5]张益刚.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操守.光明日报.2009-09-04.
关键词 大学生 法信仰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16-02
一、问题的提出
我们所期盼的“和谐社会”应是通过法律引导、规范和保障的法治社会,不仅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各种法治机制作为其“硬件”,而且更需要有相应配套的法治观念、法治精神作为其“软件”。“五五”普法把“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作为基本目标, 必备的法律素质已成为现代公民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而决定法律素质的关键因素应是法信仰。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法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它蕴含着人们对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对正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效率、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及其实现。法信仰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即就是法律拥有最高权威,但不是靠严刑峻法下人们处于畏惧而被动的服从法律,而是依赖人们对法的神圣情感,真诚信仰。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苏格拉底更是把信仰法律发扬到了极致。面对法庭的不公判决,为了坚持法律至高无上的信念,他甘愿为法献身。由此可见,古罗马法为什么名扬天下,经久不衰,与罗马人的法信仰不无关系。这正是我们构建法治国家所应借鉴的。大学生一直被认为是天之骄子,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从总体上说,当代大学生有理想、有文化、有抱负、绝大多数能遵纪守法。但近年来大学生群体中违法犯罪现象、违规、违约、不诚信现象日趋增多,从马加爵残杀舍友到付成励为情弑师一幕幕触目惊心的案件在引起我们关注、痛心、遗憾的同时,更应引起我们的反思。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尤其是法信仰的培养迫在眉睫,我们不能让经多年教育培养的祖国栋梁之才毁于一旦。只有信仰法,才可能守法。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大学生因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地位而必须树立现代法信仰。
二、当前大学生法信仰的现状
为了解当代大学生法信仰的实况,我们在西安五所高校的学生中展开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涉及2006—2007级经管、外语、计算机、电信、初等教育、戏剧影视文学、音乐表演等近十个非法律专业的本、专科学生。调查的内容主要围绕当代大学生法信仰状况及影响因素几个主要方面展开。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被调查者的思想,采用了无记名的方式,并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调查问卷共发放500份,除了部分由于填写基本资料和回答问题不符合要求的外,有效资料为458份。这些资料相对比较完整,占所调查对象的91.6%,基本能反映目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
(一)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得途径
法律知识的获得有43.2%的学生选择了电视网络等媒体,有35.6%的学生选择了学校的课程学习。对大学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47.6%的人觉得有一点用,43%的人觉得非常有用。由此可见现代传媒与学校教育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得影响重大。
(二)大学生法信仰的主观状况
在被调查的大学生中有64%的人表示会关注立法热点问题,尤其是有关教育、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动态。对法律有信心只占36.7%。对于“法律至上”含义的理解有26.2%的人认为仅仅是任何人都要守法。这一方面与权钱交易、贪赃枉法这样的违法现象有关,另一方面与我们的法制教育轻视对学生法治精神、法信仰的培养有关。
(三)大学生法信仰的实践功效
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相关法律规定也熟烂于心,然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害时,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吞声占到30.8%。有37.6%学生选择会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手机,大多数学生会在晚上或无交警时闯红灯,会购买山寨机、盗版书,不会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这说明一部分大学生只是懂法,不会用法,甚至法律素质与行为选择脱节。
(四)司法活动对大学生法信仰的效应
针对当前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45.9%的学生认为是法官的素质问题,47.4%学生认为是由于司法不独立造成的;针对我国的“严打”运动,有54.4 %的学生认为应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司法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它对于大学生法信仰生成的“杀伤力”是巨大的。
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主要通过传媒和学校教育学习法律知识,他们比较关注立法动向,但对法的本质价值认识不够,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加之我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部分大学生对法知而不信、学而不用,法信仰缺失。
三、当代大学生法信仰缺失原因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大学生法信仰缺失原因主要有:
(一)中国传统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
中国法信仰的缺失从根源上看,是受到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早期人们对人的崇拜胜过对神的崇拜这必然导致皇帝的专权。中国在专制社会下,法律就是维护王权的工具,则不可能转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一方面“法即刑”的观念,使人们尚德而远刑,对法律避而远之,苏东坡曾言“读书万卷不读律”,“刑乃不详之器”。 将法同残忍的刑罚联系起来,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因素没有使人们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人们自然从内心情感上排斥法律。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造就了权力至上的观念,使人们崇尚权力,以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封建专制自建立,对权力的迷恋、崇拜,就成了法信仰形成的桎梏。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时至今日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过漫长的封建社会的沉淀,根深蒂固,深刻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观念,一方面阻碍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和健全,成为法治建设的障碍,另一方面也让一些大学生沉醉于“权力至上”,而不是“法律至上”的法治文化氛围中。他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可能会对权力充满信心,对法律缺乏信任,甚至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某些权力,并将之滥用,规避法律,无视法纪。
(二)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现实影响
大学生来源于社会,生活于社会之中,虽身居校园,但他们的思想、行为摆脱不了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现实中一些人唯利是图、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高考、公考中的舞弊、造假屡见不鲜,司法腐败导致打官司蜕变为打关系,成了金钱和人情的较量。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神圣的法律被蒙上了耻辱,正义受到了玷污,“执法者”成了扼杀公正的刽子手。其危害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同时我们的大学校园也非“世外桃园”,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大学生耳濡目染,身临其境。这些社会现实深刻的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扭曲改变着其自身价值观,从而降低对法律的信任度和归属感。
大学生
(三)大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
当代大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且正处于青春期,易冲动、自控力较差,容易以自我为中心,缺乏挫折感。如因升学受阻、恋爱失意、就业无望、同学纠纷等难以承受,往往置法律与不顾,甚至孤注一掷,杀人放火自毁前程。由于自身法律素质不高,有些学生甚至犯罪了还浑然不知。也有部分学生自恃天资聪慧,我行我素,对所学专业喜爱有加,学业有成,对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不够重视。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部分学生急功近利,潜心于外语、计算机等操作性、实用性的课程,而忽视人文素质包括法律素质的学习提高。对他们而言,学习法律仅仅是为了应对过关考试而已,这样必然影响其法信仰的生成。仔细分析一些大学生从天之娇子沦为阶下囚者,既有社会、家庭、学校等外部原因,也有自身目中无法、行不守法的素质缺陷。
(四)高校法制教育的欠缺
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法律信念的形成既是主体自觉对法律价值的认同能动性结果,也是外部引导教育的结果。大学生从年龄上大多都已成年;从智力上又是相对较高的群体;从知识的占有上是相对优越的群体。大学生的法信仰不应在知识程度上下功夫,而应在价值理念上着手,或许更加有效。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应是一种理性的信仰,是以对法律的深刻洞察和理性认识为基础的。高校法制教育应通过传授法律知识、以培养学生理性的法律信仰为自觉的追求。如今一些高校将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仅仅局限于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并没有将其真正纳入大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目标体系。学校重视不够,加之本身课时较少,教师很难联系实际有针对性的讲授,往往是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罗列,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 难以引起学生共鸣,事实上很难奏效,对学生只传授法律知识,未能实现弘扬法律精神、陶冶法律情操、激发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标。
(五)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
家庭法制教育是子女接受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最重要途径。但在调查中发现,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获得途径选择来自家庭的影响仅占10.9% 。虽说大学生不同与中小学生,但家庭法制教育仍不可忽视。因为在大学生完全成熟进入社会之前,与家庭的联系十分密切,受家庭影响非常大。然而我们家庭法制教育严重缺失。主要原因是学生家长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家庭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家长很少给子女传授法律知识,认为孩子不会出事,不必进行法制教育,出了问题再教育,虽说“亡羊而补牢未为晚也”之,但人非羊也,在育人问题上决不能掉以轻心,应防患于未然。
法信仰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大学生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开始,逐步养成“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良好习惯,自觉规范行为,遵纪守法,循序渐进培养法信仰,最终使法治成为其一种生活方式,做法治社会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1]陈煜.试论法制信仰.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
[2]何新译.培根人生论.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梁治平.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译者前言).[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
[5]张益刚.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操守.光明日报.200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