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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之久,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的签署,相应地,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也应作如下改革:拘留、逮捕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将全部的刑事强制措施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畴;扩大"错案"的范围;明确刑事强制方法的规定;由人大任命设立专门的、独立的赔偿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成员审理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