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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三需要"的限定条件。此举在满足公民获取政府信息需求的同时,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配套政策法规跟进提出了新要求。本文借鉴美英澳三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跟进法律保障的相应建议,希冀能够为推进阳光透明政府建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