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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在不同时期通过判例法建立起来的许多专利权滥用认定标准或方法具有不同时代的特征,其不具有一贯性,并不是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基本原则。从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来看,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基本原则应具有普遍指导性。知识产权政策作为涵括专利权政策的政策性工具,以及现代专利权滥用被反垄断法目标覆盖下的合理性原则,两者都应作为专利权滥用认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