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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体系中,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仍未形成系统、清晰的科层性规制。现阶段对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评价,已无法适应“整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打击犯罪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应明确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客观原因,以防止再犯危险性为处置目标,以双罚制为基础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相结合的二元制惩治体系。